申请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杨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甲诉称,杨某乙于1999年2月离家外出打工后就一直下落不明,后虽经家人多方努力寻找至今仍无音信,为了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利,积极履行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乙失踪。
经审,被申请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申请人杨某甲长子。经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证明,该社区居民杨某乙于1999年2月18日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其亲属多方查找,至今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9月4日发出寻找杨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乙于1999年2月18日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经相关部门证明,本院发出公告之后,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杨某甲作为杨某乙之父申请宣告杨某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乙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晓丹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