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某,该公司法制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制室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钱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