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41岁。
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XX与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05年4月,原告购买宇通客车两辆,后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购买的上述宇通客车,每月租金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原告的两辆宇通客车,并支付租金6万元(暂保留向被告要求支付其余租金的诉权)。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