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街X街X号。身份证号码为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金额为3295元,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吴志伟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曹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