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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00781-2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街X街X号。身份证号码为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金额为3295元,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吴志伟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曹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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