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缑某某,男,汉族,44岁。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缑某某在查处源汇区X乡X村村X街一处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收取该村村民陈XX所交5万元罚款并将其交给袁XX(另案处理)后,放任该村村民继续施工建房,不再进行查处、管理和拆除,致使该违法建筑建成后面积为48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x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6月份,该违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缑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缑某某在查处源汇区X乡X村村X街一处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收取该村村民陈XX等八户村民所交5万元罚款并将其交给袁XX(另案处理)后,放任该村X村民继续施工建房,不再进行查处、管理和拆除,致使该八户村民的违法建筑建成后面积为48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x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6月份,该违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缑某某的身份、工作职责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2、证人吴XX、袁XX、高XX、张XX、陈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3、被告人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违法建筑所处的位置。
5、房地产估价报告。证实违法建筑的面积及成本。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陈晓
审判员乔清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莫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