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中县支行,住所地榆中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榆中县X乡许家台。
法定代表人车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执行人车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甘肃九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某司所有的位于榆中县X乡许家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2010年11月26日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以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某司所有的位于榆中县X乡许家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杰华
代理审判员蔡锦平
代理审判员冯永帆
2010年12月24日
书记员周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