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市电业局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于2010年9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所欠原告谢某某运费x元,被告李某某自愿从2011年1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原告15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裕蓉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