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系原告郭某某的外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X镇乙家槽煤矿,住所地武冈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矿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X镇乙家槽煤矿(以下简称乙家槽煤矿)、许某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武冈市X镇乙家槽煤矿、许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工伤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工伤损失x元(已付清);
二、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负担,二审诉讼费712元,依法减半收取356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竹梅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代理审判员陈平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