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营销部保险代理人身份,假借给被害人韩某续交保险金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韩某保险金共计x元,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王某乙人证言,保险合同及保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志勋
审判员赵晨昊
人民陪审员吴松艳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