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女,1958年生。
申请人王某乙,女,1961年生。
申请人王某丙,女,1964年生。
申请人王某丁,女,1969年生。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要求宣告王某卫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诉称,申请人与王某卫系姐弟关系,王某卫1972年出生,于1994年丢失,丢失已15年之久,至今一直无音讯,丢失前没有婚姻关系,现申请宣告王某卫死亡。
经查,王某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身份证号x。王某卫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系姐弟关系,于1994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申请王某卫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某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申请被申请人王某卫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本院发出寻找王某卫的公告后,未有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卫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建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