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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代林萍与被上诉人吕春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代林萍与被上诉人吕春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09〕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1、程序方面,本案二审中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代林萍的父亲代振亚陈述,代林萍自2009年3月开始精神已不正常,其委托手续上“代林萍”的签字系代振亚自己所签。而被上诉人吕春平陈述代林萍精神不正常已多年。因一审时代林萍未出庭参加诉讼,且原审卷宗中无任何代林萍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材料,这涉及到代林萍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院对代林萍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要进行严格审查。

2、事实方面,代振亚陈述诉争房屋地址是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师范路X号;吕春平陈述诉争房屋地址是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路X号。地址究竟是何路名和门牌号码,请你院一并查实。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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