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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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