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