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略),系村民。该黄某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略)。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乙向一个不认识的小孩要了一枚罂粟果拿回家中。同年11月,该黄某罂粟籽种在自家房屋东侧两块自留地里,准备待其果实成熟后,当调味品使用。2010年5月18日,其种植的罂粟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当日,公安民警会同该村村干部到黄某乙家,在其家房屋东侧两块自留地里现场铲除即将成熟的罂粟原植物609株。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丙、李某某、林某某证言证实,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铲除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9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种植毒品目的是做调味品,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等具体情节,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某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