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廖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廖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廖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廖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某、廖某承担。

审判员梁宗权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