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廖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廖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廖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某、廖某承担。
审判员梁宗权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