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辉,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崔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见婆婆李美武在为其女儿王敏写作业,二人便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龙某某用拳头朝被推倒在地的李美武头、面部多次击打,后又拳打脚踢李腰背部,并咬伤李美武的右手臂。李美武受伤后被儿子王贤良送至汉阴县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龙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李美武系被他人拳击伤头面部,头枕部着地,致头皮挫伤,左侧大脑硬脑膜下血肿压迫脑组织,导致脑功能严重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在卷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唐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的特殊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伤害案件有所区别。2、被告人虽未主动投案,但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在量刑时根据上述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美武与被告人龙某某系婆媳关系,相邻而居。200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看见婆婆李美武在帮其女王敏写作业,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倒地,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用拳头向李美武头、面部多次击打,后又用脚踢李的腰背部,咬伤李的右手臂。李美武受伤后被儿子王贤良送至汉阴县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美武系被他人拳击伤头面部,头枕部着地,致头皮挫伤,左侧大脑硬脑膜下血肿压迫脑组织,导致脑功能严重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09年9月13日7时40分,石条街乡X组村主任龚高亭报警,2009年9月12日下午同组村民龙某某与婆婆李美武发生打架,当晚李在汉阴县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汉阴县X乡X村李美武家,南为龙某某家房屋。李房屋大门为双扇内开木门,进门为堂屋,门南侧靠南墙距门x处为一双锅木柴灶,柴灶的西侧堆放有木柴,木柴上放有火铲一把。在距南墙84cm、距西墙90cm处地面上有一剁柴用的木墩。柴灶的北侧放有两把木椅,灶的东侧为案板。
3、公(汉)鉴(法)字[2009]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李美武头枕部正中有4×3.5cm片状头皮挫伤,挫伤区内有两处分别为0.9×0.2cm、0.8×0.1cm头皮较小创口,创口边缘不齐,深及皮下,未触及骨折;双眼睑紫青瘀血呈熊猫眼,左眼睑更为显著,上口唇紫青瘀血,内侧粘膜广泛性挫伤,上颌门齿牙龈有轻挫伤,面部有多处点片状不规则皮肤擦伤。胸部右侧有三处分别为3.0×2.0cm、2.8×2.0cm、1.5×1.0cm呈不规则状皮肤紫青瘀血,见右肩背部有两处分别为9.0×3.0cm、6.0×5.0cm呈片状皮肤紫青瘀血,腰部右侧及左侧有四处分别为3.0×1.5cm、3.5×2.0cm、3.4×2.0cm、5.0×3.0cm呈片状皮肤紫青瘀血,见右臀部上方有11.0×6.0cm呈大片状皮肤青紫瘀血,见左大臂三角肌前方有0.5×0.4cm类圆形皮肤紫青,右大臂中上段内侧及腋窝上方有4处呈散在点片状不规则皮肤青紫瘀血,见右肘部上方前外侧有4.5×4.0cm呈对口椭圆形牙咬伤痕,周围青紫肿胀,右手背有2.3×0.3cm呈弧形皮肤咬伤痕,周围皮肤紫青,见左小臂及手背部有多处散在不规则皮肤青紫,见左膝部髌骨下缘前侧有1.3×0.7cm皮肤青紫,右膝部髌骨下缘内侧有4.0×1.0cm皮肤青紫瘀血。结论为死者李美武符合他人拳击伤头面部,头枕部着地,致头皮挫伤,左侧大脑硬膜下血肿压迫脑组织,导致脑功能严重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案件照片:现场照片直观反映现场方位及物品摆放情况;尸检照片直观反映被害人的伤痕及解剖过程。
5、证人王贤良((略)村民,龙某某之夫)2009年9月13日证言证实,昨天下午7时许,龙某成给他说龙某某和李美武打架,让他赶快回家看看。他到家后看到李仰坐在自己灶屋椅子上,脸、嘴、眼睛都是肿的,身上的血快干了。龙某某在他家,听龙某是因为教孩子写字,龙某孩子,李不让打,还说把李打到了,为此二人发生打架。其母李美武曾说龙某某把她摁在地上,用棍子把头戳伤了。其女王敏说奶奶李美武和妈妈龙某某打架,李打不赢,龙某在李的身上用拳头打李,还用棍棍子把李的头打出血了。他和龙某成将李送往医院,乡卫生院说伤势太重,后送到县医院,医生诊断李的手臂骨头有点错位,脑内淤血,头部左上方骨头裂缝,当晚11时许李死亡。
6、证人龙某成((略)村民,龙某某堂兄)2009年9月13日证言证实,昨日18时许,龙某某之女王敏到他家去找他,说她妈妈在和她奶奶打架。他赶过去时,看到杨明香已经在龙某某家,李美武侧身躺在灶门口地上,身子靠在灶门口的长条形木墩子上,脚蜷着的,面向门,左侧脸向下。龙某某坐在边上,身子靠在灶台上,两人相距不到1米远,头发都是乱蓬蓬的,都没有说话。当时龙某某手上和脚上都有青紫。他问李美武事由,得知是因为龙某某喊王敏回家写字,王敏不回去,龙某某就用树条子打王敏,王敏往李美武边上躲,龙某某打到李身上,李和龙某某为此打起来。当时龙某某还插话说,都怪死老婆子惯势娃娃。他扶李美武起来,发现李衣服上有血,头发还是湿的,他看见李后脑勺出血还有肿块,就说送去医院,李说走不了,也不让他背。后他到石条街乡卫生院去喊打工的王贤良。他走时把李美武扶坐在灶屋的椅子上,回来时李还坐在那儿,听杨明香讲,中间李美武还自己去了趟厕所,后王贤良把李美武送往医院。当晚23时许,王贤良电话告知他李可能抢救不过来,请他帮忙安排后事,他到王贤良家又问龙某某怎么打李美武的,当时没有说李死亡,龙某某说用拳头打在李头上,用脚踢身上,没有拿其他东西打。还问李头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龙某是李自己拿火钳戳的。原话是老婆婆拿火钳打她,结果把自己脑壳上戳了个眼。
7、证人毋礼云(汉阴县X乡卫生院医生)2009年9月13日证言证实,昨晚天快黑时,李美武被王贤良背到医院,当时放在进门的条椅上,李披头散发,满脸青紫,嘴巴肿得很大,半边衣服都让血染红了,因无设备,她让去县医院治疗,当时李自己说是被儿媳妇打伤。
8、证人杨明香((略)村民)2009年9月13日证言证实,她听到龙某某喊声到现场,当时龙某成也去了,她站到门上说龙某某不该冲动,李美武搭腔说,王敏要到李屋里做作业,龙某某把王敏往回拖,还用柳条子打王敏,龙某某混的很,把李也打了。龙某成喊李先起来,李说脑壳昏,起不来,龙某成就去喊王贤良回来背李到医院。当时看到李侧身蜷到的,头侧到和双手都放在门口的一个木凳上,背朝向龙某某他们房子那边,腿蜷到灶门口的,后面头发全部扑到脸上。
9、证人王敏((略),龙某某之女)2009年9月13日证言证实,昨天她在奶奶李美武家做作业,不会画画,奶奶帮她画,被妈妈龙某某看到,就拿桑树条子打她,她往奶奶跟前躲,二人就吵起来,奶奶抓住妈妈头发,妈妈也抓住奶奶头发打起来,妈妈爬在奶奶身上,用手在奶奶身上打。她们打架是在奶奶灶屋里,后来奶奶睡(困)到灶门口烧火处,妈妈叫她去喊姑父何富才,她去人没在,妈妈又叫她去喊舅舅龙某成,舅舅来后和爸爸王贤良一起把奶奶送往医院。打架时奶奶还拿火钳戳自己腋窝。
10、证人叶大兵((略),杨明香之夫)2009年9月13日证言证实,昨天下午天快黑时,从妻子杨明香处得知龙某某跟李美武打架,就赶过去,看到李美武倒到灶门口,龙某某回自己房子去了。李没有说话,他就去劝龙某某约七八分钟,王贤良和龙某成回来,王把李美武拉到去上厕所,后送往医院。
11、证人王义康((略)村民,李美武之夫)2009年10月20日证言证实,李美武生前和龙某某关系一直不太好,几年前因为婆媳关系不太好,他们才从王贤良家分开住,到小儿子王贤树家去住,同住一个大院子,有时王贤良夫妇忙的时候,李美武过去帮忙招呼小孩,以前为些小事争吵,分家以后,主要就是龙某某觉得李美武帮忙看小孩没有照顾好,经常争吵但从没打架。
12、伤情检查笔录证实,2009年9月13日在铁佛派出所由法医刘传品对龙某某身体进行检查,见龙某手背部青紫肿胀,手握物功能尚可。
13、被告人龙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9年9月12日下午6时许,她看到婆婆李美武在替女儿王敏做作业,就拿了一根树条子去打王敏,李美武说打上了自己,她说没打李,李就上来抓她衣领,她也抓住李的衣领,二人一拉一扯撕抓起来,在大门口被门槛一挡二人都倒在地上,开始她在下李在上,因为年轻她很快翻到上面把李按在下面,二人互扯头发,她同时用左拳头在李的左侧头上和背上乱打,李扯住她头发使劲往外拉,又撕抓到屋檐坎上,后又从外面拉扯到屋里,她用脚踢李的腰腿部,李顺手在灶门口拿一把火钳打她,她又开始抢李的火钳未抢到,火钳裹住李的头发,最后都累了才住手的。后李在地上坐了一会就侧身睡在灶门口地上,头里脚外,她就让王敏去喊大姑来劝解,王敏说人不在,她又让王敏去喊龙某成,她站在门上喊的邻居杨明香。直到王贤良回来才把李送到医院去,当晚李美武因救治无效死亡。她是左撇子,当时用左拳头打李的头上、身上等处,把左手都打肿了。李头上的伤也不知是怎么形成的,有可能是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其女学习之事与婆婆李美武厮打,致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唐辉所提“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的特殊刑事案件,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龙某某看见李美武帮其女写作业,不能冷静处理,与李发生厮打,并致李受伤后救治无效身亡,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诚恳认罪,且得到被害人李美武之夫王义康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桥花
审判员王恒勇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