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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30日夜,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云阳镇X村民焦××(已判刑)、“李×”(基本情况不明)窜至南召县X镇,将留山居委会居民褚××家看门狗毒死,挖洞入院,盗走14斤装蜂蜜14壶、5升装花生油1壶。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1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焦××的供述,被害人褚××、吴××的陈述,证人焦××、张××等人的证言及价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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