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严珍珍,甘肃鑫盾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X号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严珍珍,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一个月,便于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郭某玉。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被告在婚后一直对我怀疑猜测,致使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便经常因此类琐事与我吵架甚至大打出手,由于被告的不信任以及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3.分割位于秦州区新建材市场“恒雅”高级卫浴店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我打骂她,主要是原告第一次回娘家之后不与我同住,要求分居,并以种种原因不与我同床,且与她的男同学发短信不让我看,由此我们才发生打架的,不是我无理打骂她的,我坚决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郭某玉。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告的任性,使被告对于原告产生猜疑,由此双方发生打架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郭某某家婚前送给被告王某某家彩礼,衣服钱,“三金”钱等共计4645T嬖楦盎耷鑫烁迫唬姹楦盎銮烁迫胁橛白缱缘荒ㄒ蓿幻谋菜4唬姹楦蠡藓参仆⒉妗畲⒖ㄕ⑷裾晕耙屑вば抵R。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卷作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并已生育孩子,且孩子不满一周岁,正在哺乳期间,需要双方照顾。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时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正处于磨合阶段,遇事都应当冷静,理智地处理,更应当相互理解和信任,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更加也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共同珍惜已建立的夫妻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与原告一块抚养好孩子,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遇事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仍不失为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