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10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黄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黄某乙未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志军
审判员王秀斌
审判员刘先兵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