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48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46岁。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农历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李某光21岁,次子李某16岁,因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属父母包办婚姻等因素,导致婚后经常以琐事生气,加之被告脾气暴躁,酗酒成性,酒后无德,经常对我辱骂殴打。为解除这桩痛苦婚姻,我曾去年6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法官见我们的年龄已大,把其传来做工作,被告表示痛改前非,不再酗酒闹事,否则自愿离婚。为此我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未想到我撤诉后的当天,被告便酗酒与我长子打架,我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听说被告仍喝酒找事,两个孩子也未感受到家庭温暖,为此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次子李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比较了解,不是父母包办。因我以前在北京酒厂打工,从那时起渐渐喝酒成瘾。为了这个家我坚决戒酒,现我们的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农历11月13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李某光23岁,已参加工作,次子李某18岁,现在开封职业中专读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被告养成了爱饮酒的劣习,有时早起也饮酒,常因饮酒过量与原告发生口角,甚至对原告辱骂殴打。2008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且保证以后不再酗酒与原告生气。在其长子的劝解下,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可就在原告办完撤诉手续的当天,被告又饮酒过量与其长子发生口角闹了一场,原告一气之下外出打工,并于今年3月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诚恳表示,为了孩子和完整的家不破碎坚决戒酒,而原告的态度是坚决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代理人向证人王洪军的调查笔录,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被告虽有酗酒劣习,曾对原告辱骂殴打,存在明显过错,但本案从立案至今已半年之久,尚未发现被告饮酒过量,原告也未举证近期内被告酗酒与原告生气的证据,从而可以说明被告为戒酒在进行不懈的努力。原告应全面考虑整个家庭利益,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且原、被告分居生活仅一年余,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之余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贾连德
审判员梁士真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