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2010年1月3日6时40分,被告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至天水郡修理厂时,将陈粉英撞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5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详细内容见原、被告签字的协议):
被告缑某某付给王某某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8元,误工费3619.20元,医药费5411.7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共计x.48元。
案件受理费已免交。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