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弯XX.
申请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于XX。
本院在执行李XX申请执行于XX欠款一案中,弯X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弯XX称:我不是被执行人,不应该冻结我的存款。我和被执行人于XX于2003年10月30日离婚,郾城区法院冻结的是我离婚几年后自己个人所有的存款。因此,我认为郾城区法院冻结我的存款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该案发生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没有就该债务的承担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弯XX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弯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凯歌
审判员刘世勋
审判员李会淑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