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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于某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郾法执字第1-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弯XX.

申请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于XX。

本院在执行李XX申请执行于XX欠款一案中,弯X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弯XX称:我不是被执行人,不应该冻结我的存款。我和被执行人于XX于2003年10月30日离婚,郾城区法院冻结的是我离婚几年后自己个人所有的存款。因此,我认为郾城区法院冻结我的存款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该案发生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没有就该债务的承担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弯XX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弯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凯歌

审判员刘世勋

审判员李会淑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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