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一男孩马某。2007年4月19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在天水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婚生子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教育费1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一直未付此费用,故原告状诉到院,要求被告支付从2008年8月至2017年5月孩子16岁止的费用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在2010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樊某某一次性付清双方所生男孩马某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5700元。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冯爱华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