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广西外贸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县西郎山饭店。住所地:阳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阳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阳某县X镇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某县西郎山饭店、阳某县人民政府、阳某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9)桂市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伊里
代理审判员梁某云
代理审判员朱燕峰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