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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开元路办事处曹屯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英昊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路办事处曹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英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路龙泰小区报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X路办事处曹屯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英昊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8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8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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