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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继平(特别授权),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电台公共频道职工,住(略)-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胡响亮(特别授权),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6日将x元整的资金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欠期二年”,如果被告总资产达一百万元,则追加x元作为利息。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欠款逾期后,被告分文未归还。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x元整并承担逾期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一点一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但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在调解书生效的当日一次性付给原告借款x元整,原告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即时结清。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戴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步城

审判员袁晓光

人民审判员赵邵华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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