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吴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屈XX。
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前被告对原告承诺,被告所有的收入全交给原告安排,但婚后不到三个月,被告不但分文不交给原告,反而于2009年11月11日晚上烧毁结婚证,向原告提出离婚。此后,被告天天到原告打工的万喜登吵闹,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被迫于2009年11月14日辞去工作。原告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经查,原、被告于2009年5月份相识恋爱,同年7月29日自愿到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从2009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因双方一直无法和好,原告遂于2010年5月14日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提出离婚,被告屈XX表示同意;
二、其他无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