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被告张X。
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张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X诉称,200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租用原告的挖机用于冷水滩工地,下欠原告租金x元,并出具欠条。经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挖机租金x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0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张X租用原告周X的挖土机,并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6月19日向原告周X出具欠挖机款7200元、x元的欠条二张。此后,该欠款经原告周X多次催收,被告张X因资金周转困难,均未能给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自愿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周X欠款x元。如逾期未能给付,则上述款项从2009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
二、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被告张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