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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2008年6月16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6月15日中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8月24日恢复侦查,并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5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鲁山县X乡XX村文书,协助太澳高速公路地面附着物调查组对四棵树乡XX村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时,分别与负责该调查登记组的工作人员刘国顺、王遂昌(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虚报地面附着物数量,后在造册登记时,以四棵树乡XX村“村集体”和被告人赖某某妻子“杨XX”的名义虚报登记表两张,共骗取补偿款x.25元。2005年11月补偿款到位后,刘国顺在分配补偿款时,分别以被告人赖某某和杨XX的名字打印出数额为x元和x元的活期存款折两个分给被告人赖某某,被告人赖某某将该x元补偿款据为己有。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所得赃款全部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姚二宝、王遂昌、宋晓方供述,证人杨XX、鲁XX等人证言,自首证明,书证:身份证明、附着物登记表、开户凭单、取款凭证、罚没收据、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农村X组织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已知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振祥

人民陪审员马榕焕

人民陪审员付领军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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