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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贵)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贵),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贵)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安民初字第X号,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外出,目前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贵)表示可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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