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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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2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被告龙xx。

委托代理人龙际腾,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xx诉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被告龙xx及委托代理人龙际腾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2日草率登记结婚。同年2月15日双方前往广东打工。为促成夫妻和睦相处,原告租了房子准备与被告一起居住,被告执意不从,独自去被告父母所租房子租住。从结婚到现在,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之情,原告只好起诉离婚。原告为结婚共花费礼金x余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索取原告的订婚、结婚礼金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xx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订婚,2009年2月1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现存原告家的嫁妆有:三组组合柜、24英寸彩电一台、音箱一套、冰箱一台、消毒柜一个、洗衣机一台、沙发床一张、沙发椅、茶几一套、写字台、高低柜各一套、被褥两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x与被告龙xx自愿离婚;

二、被告龙xx自愿将其现存于原告家的嫁妆(三组组合柜、24英寸彩电一台、音箱一套、冰箱一台、消毒柜一个、洗衣机一台、沙发床一张、沙发椅、茶几一套、写字台、高低柜各一套、被褥两套)留给原告;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结婚彩礼x元的诉讼请求;

四、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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