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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xx,男。

被告杨xx,女。

原告易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少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忠、范明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有两个婚生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喜欢打牌,双方为此经常打架相骂,夫妻感情一般,曾于2002年6月和2003年4月,为被告打牌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两次离家出走,2007年4月29日,被告不知何故又一次离家出走,不知下落,同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仍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13日在隆回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分别于1999年2月14日、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易守凤、易朋。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在被告生育第二个男孩后,两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架、打架纠纷。2007年4月,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开了原告且下落不明,2007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12月5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没有联系和往来。2010年2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易xx与杨xx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易守凤和易朋由易xx抚养成年,小孩抚养费由易xx负责;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四、双方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五、其它无争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易xx提出离婚,被告杨xx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易守凤(11周岁)和易朋(9岁)由原告易xx自愿抚养成人,被告杨xx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易xx表示同意,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双方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四、其他双方均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易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少文

人民陪审员罗忠

人民陪审员范明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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