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1963年生。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4年生。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王石华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