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该厂清财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薛康喜,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厂(以下简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厂于2009年2月2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货款x.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原判,于2009年6月2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水利,××厂的委托代理人师某某、薛康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