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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某住房保障局和某国土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被告某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第三人蒋某某,女,户(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蒋某某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10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芳芳

审判员张弘

代理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王玉芳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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