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天元区大岭社区。
负责人严某某,系株洲市天元区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秦斌,株洲市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诉等)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姝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自愿于2009年2月26日前为原告刘某办理某房屋的产权证。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文姝婷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