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某。
申请人房某要求宣告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房某诉称:1994年9月其子徐某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回,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宣告徐某死亡。
申请人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五里桥派出所证明,证明徐某于90年代离家出走并证明徐某身份。
经查,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系母子。90年代徐某从本市某号家中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房某请求法院宣告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徐某自90年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徐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房某要求宣告徐某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