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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4-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非执字第9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清流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系谢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4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08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4年2月16日前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088元及本案执行费和执行费用1,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某、彭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38元,或者扣某、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叶松青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赖跃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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