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XX诉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XX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欣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之后又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归还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居住房屋50%的财产折款。

原告提交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一份,予以证明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婚姻。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调查笔录在卷。

被告辩称,我们刚结婚夫妻感情尚可,自2008年农历9月份原告从新疆摘棉花回来就不进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家时经常对我发脾气。她住娘家后我多次去叫都以种种借口不回来。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应返还我彩礼款x余元,房子是父母投资所建,不应进行分割。

被告提交证据有:媒人岳XX到庭作证,证明为订婚结婚原告接受彩礼款x元。证人岳XX出庭作证,证明结婚当天其给原告上、下车礼及不叫客折款计4000元。另有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调查笔录在卷。

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以下证据有效:(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2)证人岳XX、岳XX作证的证词。(3)原、被告调查笔录中陈述相一致的事实。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查明事实可以认定下列事实:(1)原、被告于2008年7月4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原、被告相互了解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原告外出务工,经常不在家,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住娘家后,被告做和好工作未果。(2)原告接受被告彩礼款x元,上、下车礼款2000元,不叫客折款2000元。(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海信21寸彩电一台,小燕子双桶洗衣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大中小各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个,电风扇两台(台扇),茶几一个,被子八条。以上物品存放在被告家中。(4)原、被告婚后无债权债务、无存款。(5)婚后原、被告未与公婆分家,2009年4月份盖房六间,其投资为2008年秋季10亩地收入及被告父母积蓄。(6)原告在三所楼村未分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住娘家不归,被告做和好工作未果,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为订婚结婚原告接受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给被告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所接受彩礼款应适当返还。不叫客折款属消费请客用,不属于彩礼款范畴,不予退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及家庭成员在2009年4月份建房六间,其投资大部分是被告父母积蓄,小部分是2008年—2009年秋季收入。其六间房屋不是原、被告共同财产,原告述是被告父母赠予,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岳某某离婚。

二、原告张XX婚前嫁妆归张XX所有:海信21寸彩电一台,小燕子双桶洗衣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大中小各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个,电风扇两台(台扇),茶几一个,被子八条。

三、原告张XX返还被告岳某某彩礼款x元(总彩礼款x元的百分之五十)。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物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欣勇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法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