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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文盲,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22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4月24日交付天水监狱执行刑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在(略)。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在甘肃省天水监狱宿舍楼X号监舍休息时,因不满其下铺汤永久玩扑克牌声音大而引发争吵,汪某某下床朝汤永久脸上击打一拳,胸部击打一拳,同监舍罪犯杨建国劝开汪某某,将其拉至监区罪犯活动室。汤永久随后跟至活动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汪某汤的胸部击打数拳,被杨建国、雒某等人拉开。汤永久被拉回404监舍后,感到挨打想不通,遂再次去到活动室,与汪某某又一次发生争吵,汪某某在汤永久胸部先打一肘子,接着猛击一拳,致汤受伤倒地。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及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汤永久因外伤致左侧血气胸及皮下气肿属轻伤。汤永久治疗共花费340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杨建国、姜某、丁某某、雒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病历材料,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医疗费票据,(2000)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甘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管法规,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方琼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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