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航天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宇,湖南锐杰(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华雅生态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一军,湖南恒昌(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