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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同润餐饮有限公司与乔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苏州同润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建波,江苏崇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玲,上海中申(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永明,江苏英特东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永明,江苏英特东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苏州同润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乔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锡检民抗(2010)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张天浪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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