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1984年11月生。
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陈某某,男,1989年10月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健,福建环三(略)事务所(略)。
原告黄某乙不服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亦霖
代理审判员陈某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安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