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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不服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84年11月生。

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陈某某,男,1989年10月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健,福建环三(略)事务所(略)。

原告黄某乙不服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亦霖

代理审判员陈某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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