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3月X号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张钰浛。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闹事,不管女儿,我们与2006年12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张钰浛。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双方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女儿年龄小不适合随被告生活,对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钰浛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待其女儿张钰浛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烈贞

审判员苗逢雨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