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宁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略)党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某,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地:(略)朝里X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略)支部书记,住(略)(户籍地:(略)朝里X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3年7月1日经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03年12月24日经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黄某、张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某树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被告人陈某、黄某、张某罚金人民币(略)元(其中被告人陈某、黄某各承担(略)元,被告人张某承担(略)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3.75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以其未与被告人黄某合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只是帮助被告人黄某跑腿,只向被告人黄某领取30万元,并非51.75万元。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等与(略)相关生产队签定征用33.6亩耕地后,将该地规划为246块宅基地,将其中的94块宅基地非法转让倒卖给94户群众,在案发前有6户群众解除购地协议,原审对被告人等实际非法转让倒卖宅基地88块的土地面积以及转让的总价款未查清,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04)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世慈
代理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朱豪侠
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