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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略)挪用公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略),男,(略)年(略)月(略)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略)办主任,户(略),住(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略)、顾(略),上海市(略)(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略)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略)、代理检察员李(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略)及辩护人赵(略)、顾(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8日,被告人顾(略)利用担任本市(略)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以维稳需要资金为由,擅自要求单位财务人员杜(略)从镇(略)办使用的(略)中心帐户内将人民币20万元通过(略)村村委会提取现金,后用于顾(略)个人炒股营利活动。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顾(略)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归还。

2010年2月8日,被告人顾(略)主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略)、张(略)、丁(略)、何(略)甲、何(略)乙证言,(略)镇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农业银行转账付款人回单、借条、(略)镇会计服务中心记账凭证、分类账、收账通知、付款凭单,申银万国(略)营业部股票账户资金进出及股票买卖情况表,农业银行进账单,上海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略)镇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略)镇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和干部任职的通知、顾(略)工作职责说明,上海市(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略)镇监察室主任许(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顾(略)能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略)能自愿认罪,并已在案发前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顾(略)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采纳控辩双方提出的对被告人顾(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东君

审判员吴炯

代理审判员余水霖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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