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国辉,X年X月X日生次子张幸辉。自2006年以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长子张国辉、次子张幸辉均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有己自择。
三、婚姻财产,原告放弃,归被告和两个孩子所有。
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姚虎亭
审判员王雷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