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某审判员吴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