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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某审判员吴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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