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女。
被告颜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颜某(于2009年8月31日去世,其父母均于其之前而去世)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别无其他子女。系争房屋本市黄某区X路XXX弄XX号X室的产权人系被继承人颜某。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该房产权。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颜某名下的本市黄某区X路XXX弄XX号X室房屋由原告鲍某某和被告颜某某继承,该房产权由原告鲍某某和被告颜某某共同共有。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鲍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