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了原告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17,000元至今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被告王某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款给付原告沈某某)。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