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特别授权代理人康宏春,男,陕西丰园(略)事务所(略)。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清涧人,现住(略),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邸某,男,陕西富能(略)事务所(略),特别代理。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清涧县综治办干部,一般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白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行智先
审判员崔亚龙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白某